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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特点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1.受委托方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权。 2.受委托方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能,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区别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3.能够委托行使的行政权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机关行使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转让。

1.受委托方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权。

2.受委托方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能,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区别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3.能够委托行使的行政权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机关行使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转让。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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