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人民防空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人民防空基本战略方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长期专项编制、行业管理及市场准入;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管廊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执行住房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县本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监督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商品房屋预售;指导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及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商品房屋租赁市场;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指导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广告;指导各类商品房屋合同网签备案。
(四)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备案;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编制补偿资金预算;负责组织对城镇房屋征收实物量的核定;负责对城镇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五)负责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用房核定、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物业保修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返还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牵头组织综合验收;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报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协同编制城镇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房屋及公共园林绿化白蚁防治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城镇建设工作。参与县本级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城镇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负责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工程建设、房地产业各项规费的征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村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与发展,参与名镇名村申报与管理;负责新型城镇化相关考核。
(九)监督管理全县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论证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指导全县各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设计审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编制工作;指导人防设计审查;负责城市雕塑建设。
(十)负责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房屋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参与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级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市场。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检验检测等企业及其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报批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审批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负责全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和行业管理及协调服务;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规划、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审核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审批城市周围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方案,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方案;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组织、协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空袭方案的拟订,指导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的制定,指导疏散基地建设,加强疏散地域建设,服务乡村振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应对灾害事故疏散防护预案,组织开展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等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九)负责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管理平台、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确保通信畅通、指挥高效。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试鸣。
(二十)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民众应对灾害事故自救互救技能;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
(二十一)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管理。
(二十二)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二十三)负责利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和人防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服务工作。
(二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