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0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启了我省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的新纪元。这部政府规章的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启动,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有力推动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已经并必将进一步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深刻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首先,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