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凡发生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行为的,都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具有覆盖面广、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的特点。所谓纳税人自行完税,是指纳税人在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的同时,先根据凭证所载计税金额和应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其应纳税额,再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最后由纳税人按规定对已粘贴的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者划销。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29日,财政部印发《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印花税的规定、办法,如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这些构成了我国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所谓合同,是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的各类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2.立账簿人。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如某企业因生产需要,设立了若干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3.立据人。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如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这里所说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时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①
3.营业账簿。营业账簿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财务会计核算
① 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需要说明的是,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仅限于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还包括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一)比例税率对载有金额的凭证,如各类合同、资金账簿等,采用比例税率。按照凭证所标明的确定的金额按比例计算应纳税额,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此税率系后增加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上没有此税率。
(二)定额税率为了简化征管手续,便于操作,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每件5元。
印花税税目税率见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人 |
说明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凋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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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5‰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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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5‰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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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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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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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收取的费用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间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支付(收取)的保险费1‰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按合同贴花 |
10.技术合同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记载金额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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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记载金额5‰贴花 |
立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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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立账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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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注:①适用1‰税率的还有“股权转让书据”。自2005年1月24日起,“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从2‰调整为1‰.
②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按照应税凭证种类,对计税依据分别规定如下: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包括购销合同中记载的购销金额、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或承揽收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收取费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的承包金额、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赁金额、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用(运费收入)、仓储保管费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等。上述凭证以“金额”、“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5‰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五、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纳税期限印花税的纳税方法较其他税种不同,其特点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同时,对特殊情况采取特定的纳税贴花方法。税法规定,印花税完税凭证应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同一种类应纳印花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