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日前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法律责任4章共43条。《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条例》明确,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调整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细化了因防治病虫鼠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在森林防火期内,自然保护区等林业部门可以依法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条例》要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未成年人等不适应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森林火灾扑灭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查、评估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扑救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并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