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关政策办法;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和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和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产籍、房地产测绘、房地产交易管理;负责房地产行业执法监督工作。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拟定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能效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
(十二)承办赤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