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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建筑业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36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 fe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CFC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赤峰市境内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社团登记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 fe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CFC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赤峰市境内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联合建筑界各方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蒙东农

机市场服务综合楼(中信大厦北走三个红绿灯路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规划,通过信息网络、市内外的建筑动态,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具体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与建议,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参与有关技术、质量、法律法规的制定。

(二) 组织各种专题性报告、学术和现代化管理的经验交流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各种形式、层次的技术培训,以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 组织企业家和经济专家研究行业存在的技术、经济方面的问题,为企业发展导向或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行业性诉求。

(四) 承担赤峰市建筑行业的评优、评奖及推荐工作,促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 开展本行业的业务咨询服务,组织收集和交流有关本行业技术和市场经营信息,编辑出版本协会会刊及其它交流资料,宣传、交流市内外建筑工程技术发展动态,反映全市行业发展状况。

(六) 研究和探讨建筑业企业改革、改制、改组形式,促进建筑业发展。

(七) 坚持科技兴业,开发软硬件,逐步实施微机上网联网管理,努力提高全市建筑业的管理水平。

(八) 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九)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业务(行业)领域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三) 由协会办公室或会员部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

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权;

(三) 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技术转让及优先

得到各种科技、经济信息等资料权;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参与讨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又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副秘书长(设专职副秘书长一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

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 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协会有关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 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

费的标准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

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7日第十届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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