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建设项目的验收,发放验收合格证。
4.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县勘察测绘行业与矿产资源行业的行政管理。
6.衔接由省、市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补审、报批。
7.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产。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和出租等土地资产处置,培育规范土地市场。负责统一管理城乡地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书。负责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8.统一管理全土地资源,负责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计划的落实。
9.负责组织制定基准地价和全县的地价评估管理。
10.统一管理全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及统计、评估、核算;负责采矿登记发证;负责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11.负责城市规划区外规划、国土资源的监察管理,查处城市规划区外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及全县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2.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地租、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上缴工作。
13.实施经营性土地储备交易。
14.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