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邢政办〔2011〕4号)规定,市建设局的工作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省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城乡建设方面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2.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建设机械和材料装备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4.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编制城区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防汛工作;指导城市供热、供气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参与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5.承担和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国家和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6.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7.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8.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9.负责并协调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编制市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利用外资、融资工作。
11.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土地和规划许可但未办理开工许可的违章建筑的查处。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