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改革制度及房产管理、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拟订全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改革制度及房产管理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人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全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指导工作;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市和区有关保障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
(三)拟定全区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督导落实。参与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并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拟订工程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量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全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和建设机械材料装备等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个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七)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全区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谋划、编制区本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区本级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村镇建设。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负责督导考核全区县城建设(县城建设攻坚行动)工作、城镇生态建设及绿化、公园绿地、城镇公厕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设行业信息化;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人员培训教育。
(十一)负责全区建设领域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协调督导,指导全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整体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房产交易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区房产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负责加强对房产市场信息监测和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区本级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测绘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十五)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造价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区直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全区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全区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
(十六)制定区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区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拟订区级防空计划方案。指导全区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和防空计划方案制定。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十七)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区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和警报试鸣工作。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
(十九)负责编制本级人民防空预、决算。组织开展本级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组织人民防空重大科研课题攻关,推介应用人民防空科研成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推进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二十)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完成市人防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承担区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支援任务。
(二十一)负责城区房产交易登记纠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工作。依法对本区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组织对本区房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
(二十二)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二十三)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的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五)承办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十六)负责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协助区委抓好建设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