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7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7月22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了第19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的制定对于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巩固“森林重庆”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是很有必要的。
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地方特色,适合重庆实际,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就草案个别条款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逐步改建”修改为“进行兴建或改建”;
二、建议将第三十四条中的“主城规划区”修改为“主城区”;
三、建议在第四十四条“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前增加“拒不改正”的表述;
四、建议在第四十七条关于野外用火的含义界定中增加“烧灰积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