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组织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向区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江津区审计局
(三)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镇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按《审计法》规定和重庆市审计局的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按重庆市审计局和区政府交办,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以及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
(八)对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按重庆市审计局授权对移民资金等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