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的规
定,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 年6 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