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和市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不含城市管理)。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全市各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地产估价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七)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市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九)承担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公厕、公共停车场、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等)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组织市辖区城市环线、主干道、大型公益设施、重点公共场所、跨区的重要设施等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建设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村镇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十二)承担宣传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程序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三)指导和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综合管理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全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五)负责编制全市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