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水务发展战略;拟定水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和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全县主要江河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拟定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和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实施、建设、管理和水源保护工作。
(八)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和仲裁乡镇流域及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
(九)负责全县渔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渔业发展战略;拟定全县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管全县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十)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库、水电站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全县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县水务行业的供水、水电及综合经营工作;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
(十二)编制审批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拟定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三)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全县库区移民工作。
(十四)负责水务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县水务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