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城市建设、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2)负责城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负责城市公共事业、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城区路灯管理工作。
(3)指导各镇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检查、协调、督促落实城镇建设的具体工作。
(4)指导协调区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审查初步设计,审核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核查工程承发包合同,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5)依法管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制度,管理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指导、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交易、承包发包活动;综合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负责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指导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
(6)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经营,规范、调控房地产市场,引导实施房地产业政策,调整房地产业结构;管理商品房预售与销售,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7)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负责建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8)负责燃气、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市场管理、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9)负责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燃气行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10)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负责行业统计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学会的管理工作。
(11)负责本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思想作风建设、纪律检查工作;负责本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和指导工、青、妇、计生等社会工作。
(12)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建设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