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全县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对历史文物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程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参与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参与制定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其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统计。
五、负责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
六、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七、负责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管理;负责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研究制定全县住房制度的改革方针、政策,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八、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发放工作。
十、组织拟定全系统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房数、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安全保卫、来信来访、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局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