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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附 则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四条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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