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类别资质的管理工作。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九条 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之前,应当持有关证照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