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照表2、表4中全部项目要求进行。
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配方或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时;
b)新办工厂首批生产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型式检验;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出厂检验
除卫生性能、N一亚硝基胺含量外,出厂检验按表2、表4中规定的项目要求进行。
抽样
按GB/T 2828.1-2003中规定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和表4中规定的检验水平进行抽样。
组批
胶料以同班同种胶料为一批,垫圈用胶料的物理性能试验,每批按本标准3.2条表2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产品检验除另有规定外,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提交的检验批应为同一配方,采用相同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
胶料的物理性能检验结果符合表2的要求时,则该批胶料为合格。物理性能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双倍抽取试样对该项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胶料为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符合第3章的要求和表4中规定的接收质量限(AQL)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检查结果若有一项超过表4规定的AQL值时,对不合格项目按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进行再次抽样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或该时期产品为不合格。卫生性能、N-亚硝基胺的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