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四)将建筑工程建设定额、造价定价依据的编制、造价信息的发布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五)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六)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七)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八)加强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的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