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省中小水电和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
2、根据全省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中小水电发展规划和全省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规划以及全省以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
3、组织全省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和以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的实施和达标验收工作。
4、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参加全省中小水电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参加全省中小水电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工程验收。
5、负责编制全省地方中小水电、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6、负责全省地方中小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中小水电站大坝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地方中小水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组织全省地方中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测算和调整工作。协调地方中小水电项目与国家电网并网、供电等相关事宜。
8、负责全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统计工作。
9、负责全省地方中小水电现代化建设、新技术推广、技术改造、技术指导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总结、交流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
10、承办上级部门和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与水电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