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规范湿地利用内容、强化湿地监督管理,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完成,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具有面积大、分布广、类型多、生物多样性广泛等特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维民在发布会上表示,黑龙江省曾于2003年率先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全国湿地地方立法方面开创先河,但原条例出台距今已有12年,许多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重新制定湿地条例十分必要。
对此,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于2014年9月将湿地立法纳入2015年重点推进的立法工作计划,提前部署并落实责任。黑龙江省林业厅在多次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上报黑龙江省政府,经过不断对规定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条例(草案)》于2015年7月7日经黑龙江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于2015年10月2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了解,新《条例》共七章55条,主要规范了明确管理责任和履行管理职责,制定政策规划和实行名录管理,规范保护方式和开展合理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和明晰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新《条例》施行后,湿地保护将实行名录管理、分级保护并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郑怀玉在发布会上表示,新《条例》第二章第16条明确规定,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与旧《条例》比有较大的进步。同时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拟定全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等事项。可以说,发布名录是实施新《条例》的前置重要条件。
通过湿地资源调查显示,黑龙江省有自然湿地556.19万公顷(含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涉及湿地斑块共有25000个,自然湿地率达到11.75%。现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38处,其中国家级有23处,省级64处,其它为县(市)级。有扎龙、三江、兴凯湖、洪河、七星河、南瓮河、珍宝岛和东方红8处国际重要湿地和13处国家重要湿地,数量位居全国首位。新《条例》的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湿地的主体责任,对依法保护好黑龙江省湿地资源将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