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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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修改《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有关内容。
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有条件的市(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时,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2.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其中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3.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工程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其中的“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修改为“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5.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后评估制度。”
6.第三章第二节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7.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其中的“,或者对能源产品实行包费制”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8.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将其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其中的“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
10.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将其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将第二款中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将其中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3.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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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十九)修改《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四条第三款。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