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内容
一、煤炭、黄金、建筑和其他矿山企业均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二、煤炭、黄金、建筑和其他矿山企业的参保人员指为企业工作,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参保人员名单由企业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三、煤炭、黄金企业的缴费基数按生产能力确定。实际产量低于核定产量的,按核定产量缴费;实际产量高于核定产量的,按实际产量缴费。缴费标准为煤炭企业按每生产1吨,缴费2元;黄金企业按每生产1两,缴费35元。参保企业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未发生工伤事故的,次年缴费标准按煤炭企业每生产1吨,缴费1.5元;黄金企业每生产1两,缴费25元。参保企业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工伤事故的,次年缴费标准按煤炭企业每生产1吨,缴费3元;黄金企业每生产1两,缴费50元。
四、除煤炭、黄金企业外,其他矿山企业,缴费标准为产值的1%。
五、煤炭、黄金、及其他矿山企业实际缴费数额低于全州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数额的,则按全州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费率(费率为2.2%)再乘以参保人数收缴。
六、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按实名参保,缴费基数低于全州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全州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高于全州社会平均工资,按实际工资计算;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施工人员按单项工程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工程总造价的20%的1.8%,缴费时间为鉴定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开工之前,参保期限为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完工之日止。
七、本办法由黔西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