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和人体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μg/cm2/week,这些产品包括: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脚镯,指环,表链,表带和表上的收紧装置,以及服装中的纽扣、紧固件、铆钉、拉链及其它金属标志。(两年正常使用)
2.耳朵或身体其它部位被刺穿后,在上皮形成的过程中,穿进耳朵的耳饰,或穿过人身体的其它部位皮膜的饰钉,不论最终去除与否均要求这类饰物和人体皮肤组织不排斥,且其中的镍的质量含量不得超过0.05%,否则禁止使用。
其中EN1810(镍含量检测方法)EN1811/EN12472(镍释放检测方法)为该标准的协助标准。
2004/96/EC指令:
修订上述指令94/27/EC的第2条款将镍总含量0.05%的要求修改为:其中的镍的释放不得超过0.2μg/cm2/we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