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国家、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本区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发展规划,拟订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制订年度计划。
(二)履行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业养护市场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资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及其他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协调指导、检查管理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组织开展对实施绿化发展规划的指导监督;推进群众性绿化;协调解决绿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本区公园管理、古树名木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有害生物预警与防治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本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依法对本区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督办。
(五)编制本区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组织本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监管和考核;负责本区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控制,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渣土管理工作。
(六)组织编制本区景观灯光、户外广告(非广告)及户外设施的设置规划;负责本区户外广告(非广告)、店招店牌的审批、检查和安全状况监管;负责组织景观灯光建设方案评审和安全状况监管。
(七)履行区市政市容管理联席办的日常指挥职能;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保障工作;负责绿化市容领域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组织和实施;负责街镇绿化和市容管理所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八)负责本区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参与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活动。
(九)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