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或者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稽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稽察工作的领导,将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稽察工作,具体负责稽察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
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稽察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稽察工作协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稽察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开展工作。
稽察特派员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