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或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草案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为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草案基本维持现行税率水平,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草案将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将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
草案在保留暂行条例中免税规定的同时,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