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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单位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土地储备中心 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直属市国土资源局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准备工作,中心内设3个股:综合股、土地收购股、土地储备出让股,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和土地供需状况,拟订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管理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根据市政府编定的收购计划,对全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各镇区和农村集体需盘

土地储备中心

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直属市国土资源局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准备工作,中心内设3个股:综合股、土地收购股、土地储备出让股,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和土地供需状况,拟订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管理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根据市政府编定的收购计划,对全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各镇区和农村集体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及其他需调整的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四、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待征土地,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

五、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通过储备土地的经营运作,确保政府的土地收益,为城市建设筹措资金。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房委办

市房委办是市住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兼挂市住房、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能有:

一、研究、拟定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具体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承担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住房政策的调研、草拟等工作。

二、办理并审批公有住房,出售以及货币分房申领的手续,管理全市房改房档案资料。

三、审查单位周转房建设的申请,拟定单位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城镇居民住房解困工作,制定城镇社会住房保障政策并具体实施,参与政府安居工程有关事项。管理政府解困房、安居房、与及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房产。

五、具体办理政府解困房(安居房)、配套房与及政府委托的其他房产的出售工作,办理有关房地产权证的申领呈批手续。

六、核准房改房、解困房的产权转移。

七、管理市住房基金支取、使用等有关手续。

公房所

职责:

一、负责直管公房、政府房产物业的管理维护和改造开发工作。

二、提供公房资源、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城区住房困难户的安置任务。

三、负责直管公房、政府物业租金的收缴和上划工作。

下设办公室和5个分所:(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二)岐江分所、中区分所、烟墩分所、莲峰分所、东区分所。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和政府物业的日常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

租赁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市场行为。

二、办理房屋登记备案,代征缴房屋租赁税,核发房屋租赁管理许可证。

三、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查处房屋租赁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指导镇政府、区办事处的房屋租赁业务。

交易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工作。

二、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负责转让、抵押房地产的权属初审工作。

四、调处房地产交易纠纷,查处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交易行为。

五、审定房地产交易价格,并据此代征有关税费。

六、管理和指导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业务工作。

内设七个股室:(一)综合股,协助领导处理本所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档案、信访、统计、财务、后勤等工作。(二)商品房交易办证股,负责商品房交易办证审核,计核交易税费。(三)合同登记备案股,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等工作。(四)镇区交易审核股,负责镇区二手土地(房地产)交易办证审核、计核税费、发证等工作。(五)城区交易审核股,负责城区三手土地(房地产)交易办证收件、审核、计核税费等工作。(六)收费发证股,负责商品房、城区二手土地(房地产)交易收费、发证归档等工作。(七)交易缮证股,负责房地产权证编号、校对和缮证等工作。

征地拆迁办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二、审核征地、调地、改变功能用地以及建设单位拆迁申请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指导、监督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全市动迁、拆卸单位的资格审查,发放拆迁许可证,发布征地、房屋拆迁通告。

四、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工作。

五、受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及房屋拆迁工作。

内设四个股室:(一)综合股,协助领导处理本办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文秘、档案、统计、财务等工作;负责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和征地、拆迁公告工作;调处征地、拆迁的纠纷。(二)镇区征地安置股,负责审核镇区征地、拆迁的申请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受政府委托,制订政府项目的征地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并监督实施。(三)城区征地安置股,负责中心城区开路、政府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组织力量实施征地拆迁范围内搬迁拆卸;接受上级任务,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管理和使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四)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股,根据政府的土地征用和旧城改造计划,组织实施征地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工作,落实补偿安置方案,调处在拆迁过程中的纠纷。

招标办

土地招标拍卖办于1998年12月成立,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有关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供地计划,办理上述用地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事宜。

三、审定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督促中标人、竞得人合同的履行。

发证办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房产权属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产权属的登记、审核、发证工作。

二、办理新建房屋、购买新建商品房、新征用地及历史用地等的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事宜。

三、办理房地产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析产、分割、合并或房地产现状变更的转移、变更登记和核发房地产权证事宜。

四、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

五、办理房地产权证遗失补发事宜。

内设六个股:(一)综合股,协助领导处理本办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档案、财务、统计、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咨询和权证发放工作。(二)城区产权审查股,负责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审查和核实等工作。(三)镇区产权审查股,负责镇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权属审查和核实等工作。(四)商品房确权股,负责商品房权属确权审查工作。(五)低押股,负责房地产抵押权的审核、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六)缮证股,负责房地产产权的缮证和有关产权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广,监督社会各单位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收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市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私人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地理信息中心

一、管理和维护中山市基础测绘资料,提供政府和社会使用。

二、负责地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开发、维护和运行管理。

三、提供地理信息相关服务。

内设5个部室:(一)办公室,主要是协助领导处理中心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人事、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生产计划、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二)资料股,负责测绘资料入库和测绘资料的对外提供;负责内部成果资料归档和管理。(三)数字化股,负责数据生产和加工。(四)开发股,负责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测试的工作;配合办公室进行软件产品的检验和验收;维护所开发的软件。(五)系统股,负责软件、硬件、网络维护以及数据备份。

档案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市国土房管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收、整理、保管本系统的各类档案。

三、负责档案的编研、开发利用工作。

四、向社会提供房地产档案咨询服务等工作。

内设四个股:(一)综合股,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财务、保卫、后勤等工作。(二)收件股,负责接收本系统有关部门产生的房地产档案,对房地产档案进行分类、编码、备案、录入、校核和编研工作。(三)查阅股,负责提供房地产档案的调档、咨询和服务。(四)档案整理股,负责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五)档案检核股,负责房地产档案检查、核实工作。(六)档案扫描股,负责档案扫描影像工作。

城区分局

涉及城区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具体如下:

1、协调分局各股工作关系,负责结合统筹局务的信息传递,文秘、保密、数据资料收集、汇总、文件收发归档。土地房产法规宣传、会议学习培训以及行政事务、物资组织管理、安排财务往来、卫生监督、安全保卫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土地出让、划拨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土地用途、使用者名称及用地位置的变更审批手续;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3、房地产权属调查,土地登记、房产登记及地籍;房产权属的统一管理;调处房地产权属纠纷;负责落实房屋政策的日常工作。

4、房地产市场的调查;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培训、管理;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查、报批和登记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房地产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房地产非法交易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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