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建设行政管理和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市政公用事业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旗城乡规划政策,负责起草制订全旗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城乡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审查全旗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各苏木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全旗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及规划区内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测绘、地理信息及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旗保障性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企业和物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旗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城市排水许可(核发、变更、延期)、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许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核发、变更)、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投融资、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全旗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拟订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负责研究和制订全旗村镇建设的产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监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对全旗范围内的建筑活动(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旗建筑活动;监督实施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法律、规定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七)拟订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责任。贯彻执行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的监督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新建建筑节能管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及建设科技管理和推广等工作。拟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评审上报。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应用,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审核有关项目,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新型墙材统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新型墙体技术改造和示范项目等。
(九)负责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及园林绿化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进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和园林绿化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
(十)组织指导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和从业资格、职业技术的培训、考试、鉴定、岗位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拟定教育培训规划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十一)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