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拟定全区公路、水路相关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参与拟定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二)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工作。提出全区交通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涉及财政、土地、价格、融资等方面建议,审核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技术行政管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管理维护工作。管理超限运输、涉路工程相关事项,指导公路养护、路政、运营服务等工作。承担公路统筹调度、路网监测工作。负责农村公路相关工作,承办国防公路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审批、施工许可、工程造价、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市场许可工作。监督指导道路、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管理。指导航道、港口、码头养护,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管理。指导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救助打捞等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分析相关路网运行情况。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七)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承办指定管辖案件。
(八)负责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保节能,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创新推广,负责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十)负责全区公路水路行业改革工作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