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拟订全区危旧住房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依据上级住房政策,拟订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落实上级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政策责任。指导全区各乡(镇)和村庄的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推动村镇建设的改革与发展。
(五)承担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全区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稽查(事中、事后)和安全;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的审核与评定及受理工程质量纠纷;负责本辖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备案抽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的行业管理,包括对建筑安装、建筑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与制定城镇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建科学研究工作;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综合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综合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
(八)承担实施绿色建筑、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监督管理,推广应用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
(九)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制定本系统科学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组织科技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系统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本系统专业经济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建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筹措及监督使用。
(十二)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指导工作。
(十三)指导公房的使用、修缮、拆迁、改造和保留保护的管理;负责区直公房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负责本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和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全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区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对工程造价实施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的审核与评定及受理工程造价纠纷。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