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各乡镇的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等编制工作;负责各类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报批工作;受理城区规划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规划的申请,核发“一书两证”;负责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设计图纸等;审查与城市景观相关的户外广告选址、定位及体型方案;指导元阳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各项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的规划报建受理工作。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五)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县级机关房改补贴资金的审批。
(六)指导城市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园林城市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编制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发展政策;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的责任。指导勘察设计活动,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监督管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节能项目;制定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的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十三)承办元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元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