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建筑业、燃气、风景名胜区、城建档案、地震、人防、爱国卫生(以下称城建行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并监督实施行业作业标准、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二)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建行业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部分执法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城建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参与城市交通、供水、环保等专业行业的规划编制;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四)编制城建行业有关的年度建设项目、维护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城市建设方面相关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城市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区政府分工,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区政府重点工程前期准备有关工作,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行为;负责全区建筑、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组织全区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九)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担保文件的管理;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承担协调处理合同纠纷及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十)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粉煤灰综合利用、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十二)负责全区城建档案的管理;负责城建档案的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区地下管线普查及相关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开发利用,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三)负责全区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四)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十五)落实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编制重大科技发展项目计划;负责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审查、申报、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六)拟订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七)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工作。
(十八)承担旅顺口区城区绿化办公室、旅顺口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承担海水浴场监管职责;承担城市森林防火、防台防汛和除雪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管理部分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评价。
(二十)负责建设、使用、拆除人防工程和设施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警报、通讯、设施等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通讯设施、警报畅通,负责全区“三防”知识教育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