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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的规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正在全省稳步推进。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劳动用工行为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近期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用人单位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所覆盖的劳动者是指,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并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即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0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办理初次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或依法成立的许可证,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和《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等材料。
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指导和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用工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制,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用人单位使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软件,注意改进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做到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即时办结。对已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发给《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作为用人单位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参加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依据。
各地要注意总结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关系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