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综治、机关财务、督查督办、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区行业法治建设。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四)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和对外合作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七)标准定额处。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区工程建设定额。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十)城市建设处。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区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处。指导城市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管理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区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十二)城市执法监督处。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村镇建设处。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四)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十五)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