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附则

2022/07/16204 作者:佚名
导读: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