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前,应主动对客观性进行评估,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步骤:
(一)识别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这些因素影响的严重性;
(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采取措施降低这些因素的影响;
(四)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或披露有关客观性受损的情况。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识别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自己以前负责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四)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
(五)内部审计人员对于被审计单位或其管理层存有文化、种族或性别上的歧视;
(六)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审计项目存有认知上的偏见;
(七)内部审计人员遭受来自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八)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识别了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后,应对这些因素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并考虑是否已存在降低其影响的措施。
第十六条当发现存在严重损害客观性的因素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的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保证客观性:
(一)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
(二)增派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小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六)停止执行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八条在客观性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披露客观性受损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