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省、市规划和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测绘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和报批;承担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拆迁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主管全县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主管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开工审批和建设行业招投标的执法监督。
(六)指导全县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全县小城镇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工作;指导全县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九)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墙体改革工作。
(十)管理规划和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县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二)制定规划和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的单位思想政治、作风建设、纪检监察、党建、工青妇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