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就《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在审议中首先肯定了包头市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另外,就《条例》的结构、内容和文字等方面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对《条例》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在结构上做了调整,由原来的十一章调整为九章;条文由五十五条删节为四十九条。
二、第一条在立法目的中加上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内容;在立法依据中,包头市是依据国家八个法和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的,如把八个法都表述出来,不仅篇幅太长,且也不简练。因而,第一条只写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第四条第一款将"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改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四、第二章标题由"承发包管理"改为"发包承包管理"。
五、按工作顺序将原第九条调整为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加上了"实行分级管理"的内容。
六、由于删掉了第五条,原来的第十条变为第九条,第二款"不具备本条第(二)、(三)项的应当委托或者由市招投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代理。"中的"或者由市招投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删掉。
七、第十三条将"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方准承包。"中的"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删掉。
八、将原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合并为一条,成为现在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必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标准、定额、预算价格和有关规定"。
九、将原第四十条改为现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必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按时审核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十、在第二十二条中加上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内容。
十一、将原第二十七条删掉,因这个规定不易操作。
十二、将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条文修改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的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十三、原第四十四条,现第三十八条的第二款取消,因包头没有此种情况。
十四、在原第四十五条,现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了"泄漏标底的",作为现第八项。
十五、将原第四十六条,现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改为"任意压价、抬价承包工程的"。
十六、将原第四十九条,现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不执行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浪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根据委员们的意见,除结构、内容作了相应的调整、修改外,个别地方还在文字上作了修改和其它规范性的处理。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修改稿)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