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行业规划和标准;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根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交通运输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监管责任。指导并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负责营运汽车、船舶跨省运输管理工作、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交通专项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规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市公路、水路、站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依法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六)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市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七)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公路、水路运输、港口行政执法(含治理公路超限)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九)对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十)指导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