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县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组织编制公路、水路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管理。
(三)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责任。组织制订公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运输、河流运输有关管理工作。协调铁路、民航、高速公路、海事部门工作。
(四)按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交通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程序的审查、审批、工程招标、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建设规划、岸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县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在县财政资金安排意见下,负责统筹全县交通运输收支预算的编制、使用、管理,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对全县交通有关规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实施。协调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
(六)承担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春运工作,负责县乡主干道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落实安全生产方面职责。负责全县公路建设、桥梁工程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汽车客运场站、城市客运、物流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排查和整治公路安全隐患,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标志标线;负责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
(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防治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除外)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