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乡建设事业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
(二)按照基建审批程序,组织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组织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建设布局,审查总概算和施工组织计划。
(三)主管全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负责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建筑合同签定、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资质审查、建设和施工证照的核发等统筹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的检查,对建筑材料、构件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产品质量检查工作。
(五)负责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方面工作的管理及城镇建设当中重大事宜的协调处理工作。
(六)负责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的预算审查。
(七)主管城镇建设综合开发事业和房地产业协调,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主管城镇供水、供热、供煤气等公用事业。
(八)负责查处违章、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建设正常秩序。
(九)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建系统和区对外业务技术合作方面的外事工作,研究我区建设事业引资政策、组织协调引资工作,组织开展本区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施工企业、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