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国有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六城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县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并由土地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并跟踪监督闲置土地利用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建立闲置土地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闲置土地信息应当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