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和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和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