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市审计局是负责全市审计监督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审计,独立审计的原则。南康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向市政府、赣州市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
3、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4、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审计。
5、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审计。
6、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8、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9、审计署、省审计厅、赣州市审计局授权的中央、省、市(地)驻市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10、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11、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12、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13、承办市政府和审计署、省审计厅、赣州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