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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建设部负责全国监管系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监管系统的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监管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监管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节点专网联通及各节点IP地址等参数的管理工作; (四)运用监管系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本级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

建设部负责全国监管系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监管系统的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监管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监管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节点专网联通及各节点IP地址等参数的管理工作;

(四)运用监管系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本级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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