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本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本区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推广普及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协调工作。
(三)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本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负责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的审批;负责发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四)承担落实本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有关部门、单位的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本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对本辖区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促进清洁生产;负责环境信访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污染源单位和减排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污染源调查工作;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的应急工作。
(六)负责本区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区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射线装置、放射性废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调解因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扰民引起的环境信访投诉;负责突发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应急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七)负责对本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和机动车汽油质量;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油罐车;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机动车检测场的环保检测规范性和核发环保标志情况。
(八)负责本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承担社会委托和环境信访监测工作;负责编写环境影响质量报告书。
(九)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指导生态农业建设。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交流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和落实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环境数字信息系统和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