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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白龙核电项目简介

2022/07/161695 作者:佚名
导读:2003年8月27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方面签署《关于共同开展广西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协议书》,协议确定:广西核电前期工作由集团公司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负责开展。 2005年白龙厂址经过筛选作为优先发展的沿海厂址,经中电投集团公司与广西发改委分别于上报《广西白龙核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至国家发改委备案。 2006年7月22日,在广西南宁签署《广西白龙核电站一期工程项目合作框

2003年8月27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方面签署《关于共同开展广西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协议书》,协议确定:广西核电前期工作由集团公司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负责开展。

2005年白龙厂址经过筛选作为优先发展的沿海厂址,经中电投集团公司与广西发改委分别于上报《广西白龙核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至国家发改委备案。

2006年7月22日,在广西南宁签署《广西白龙核电站一期工程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白龙核电计划一期工程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机组,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与广西投资集团公司共同投资,中国广东核电集团为主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2006年12月25日,广西白龙核电站一期工程筹建处在广西防城港市揭牌成立。

2008年左右因股权等原因广核和中电投合作破裂,分道扬镳。中广核于2008年9月成立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转战同处该市、同等装机级数的红沙核电,而后者是2008年8月才确定的项目。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于2008年4月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注册成立中电投广西核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负责广西白龙核电项目和广西桂东(平南)核电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至此,白龙核电进入厂址保护阶段,中电投转战广西桂东(平南)核电项目。

日本3.11后,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国内核电发展做出四项决定,要求立即组织对我国核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格审批新上核电项目;抓紧编制核安全规划;调整完善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在核安全规划批准之前,暂停审批核电项目包括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核电业发展暂停了,但核电规划并未停止。

广西自治区主席马飚在12月25日至26日在广西经济工作会议上表示,为纾解电荒,将全力加大能源建设力度,在加快推进防城港红沙核电站一期项目的同时,积极做好防城港白龙核电和平南核电等相关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此后白龙核电其实一直是广西自治区极力推进的重大项目。

至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再次讨论并通过《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核电建设作出部署:(一)稳妥恢复正常建设。合理把握建设节奏,稳步有序推进。(二)科学布局项目。“十二五”时期只在沿海安排少数经过充分论证的核电项目厂址,不安排内陆核电项目。(三)提高准入门槛。按照全球最高安全要求新建核电项目。新建核电机组必须符合三代安全标准。

变数

然而,时势变换,2014年5月,广西白龙核电项目所在的防城港市人大通过一份决议,决议标题为《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决议》,内容包括“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坚定旅游发展目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广西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坚定把江山半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滨海旅游目的地发展目标。市人民政府要顺应民意,顺势而为,从全市长远利益出发,请求上级解除白龙核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争取自治区人大对江山半岛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进行立法,依法推进江山半岛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而广西白龙核电项目正处于江山半岛南端,事实上江山半岛发展旅游与发展核电的矛盾由来已久,江山半岛1994年即获批广西省级旅游度假区,2012年荣膺“中国最美休闲度假旅游胜地”称号,2014年1月荣膺“中国十佳海洋旅游目的地”、“中国最美自驾旅游目的地”、“中国最佳健康休闲旅游目的地”称号,有白浪滩、白沙湾、怪石滩、月亮湾、金花茶珍稀植物示范基地、石角红树林保护区、仙女浴池、洲顶和响水滩瀑布等20多个正在开发的自然风光景点。核心景区白浪滩2012年获国家4A级旅游景区,金花茶珍稀植物示范基地通过4A省级初评,正在开展珍珠湾红树林保护区创4A、海洋气象科普景区等景区创3A级工作。江山半岛发现了迄今为止我国大陆最南端最早年代的恐龙化石、新石器时代的亚婆山贝丘遗址,珍珠湾是我国第一颗“南珠”诞生地,东汉伏波将军马援平定交趾叛乱时留下了火烧墩、潭蓬运河(天威遥)、珍珠城、灯架岭、马鞍坳、将军山等历史文化遗迹,此外还有清代的白龙古炮台群、烽火台和抗美援越时期的“海上胡志明小道”等战争遗址,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是广西创国家5A重点培育景区。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

2010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第六章 重点开发区域 第二节 国家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 十、北部湾地区 提出:应重视近海海域保护;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区等的保护,加强防御台风和风暴潮能力建设,构建以沿海红树林、珊瑚礁、港湾湿地为主体的沿海生态带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三部分 内水和领海主体功能区 优化开发区域 提出:北部湾海域。包括广东省湛江市(滘尾角以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毗邻海域。构建西南现代化港口群。积极推广生态养殖,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合理开发渔业资源。依托民俗文化特色,发展具有热带气候、沙滩海岛、边关风貌和民族风情的特色旅游。推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强化船舶污染治理。加强珍稀濒危物种、水产种质资源及沿海红树林、海草床、河口、海湾、滨海湿地等保护。

2018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三章 海洋主体功能区 第一节 优化开发区域 提出:防城港市防城区管理海域(面积1285.3平方千米)合理发展港口运输业,加快发展滨海休闲旅游,打造国际滨海旅游胜地;依托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生态海湾示范新区;加快实施海域环境整治,保护好红树林等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态系统;江山半岛南部积极发展休闲渔业和健康生态海水养殖模式,降低养殖密度,控制海水养殖规模,降低对海洋环境质量影响,加强蓝圆鲹和二长棘鲷产卵场保护;珍珠湾海域保护珍珠贝、文蛤生境和海草床生境,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严格执行相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规定,按照养殖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引进生态养殖技术,逐步开发休闲渔业,湾内海岛及海岸周边海域适当发展旅游娱乐。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三节 产业政策 提出:引导重大海洋产业布局。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以上所提防城港市防城区管理海域属于优化开发区域,不属于此类),逐步改变重点海域重化工分散布局的状况,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临海产业的合理布局。

二、旅游相关规划

2014年3月,国家发改委批复“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规划”,江山半岛被规划为东兴试验区中珍珠湾国际旅游区组团的地理核心。

2018年4月,国务院同意设立内蒙古满洲里、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体育总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满洲里、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旅发﹝2018﹞1号) 。《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二、总体思路 (三)空间布局 布局三个功能区:中越边关风情旅游区、北部湾滨海休闲度假旅游区和十万大山森林生态旅游区。北部湾滨海休闲度假旅游区整合海岛海湾、京族风情、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部湾休闲渔业等滨海旅游资源,打造滨海休闲旅游品牌。三、主要任务 (三)探索产业发展引导新机制 优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优先在城乡规划中落实旅游用地空间。根据旅游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安排用地指标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四)探索边境旅游转型升级新动能 推动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京岛风景名胜区、十万大山国家森林公园等提档升级。加强红树林、河流、湿地等生态环境和遗址遗迹、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保护。第四点“保障措施”部分提出“加强规划引导。试验区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安排旅游开发活动,要与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做好衔接。试验区要围绕方案总体要求,编制建设总体规划。”

2019年7月,《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范围东至牛头岭、北至国门大道、西至黄竹江、南至白龙尾,面积共约3586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303.4公顷,涵盖“江山十二景”。

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空间结构规划图

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

2021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总体方案》,一、总体要求 (四)总体布局 提出依托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半岛生态优势,承接国际医疗合作、国际康养服务和国际滨海休闲旅游。

三、生态红线划定

2017年12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参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广西海洋功能区划》、《广西海岛保护规划》等纲领性文件,根据环境保护部下发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修订版)》、国家海洋局下发的《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要求,《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方案包括方案包括广西北仑河口红树林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广西北仑河口红树林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珍珠港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防城港南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江山半岛东岸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限制类红线区、江山半岛东岸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等。

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禁止实施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滩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设立砂质海岸退缩线,禁止在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以内构建永久性建筑。在砂质海岸向海一侧3.5海里内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倾废等可能诱发沙滩蚀退的开发活动。加强对受损砂质岸线的修复。

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禁止试图可能改变或影响滨海旅游的开发建设活动。

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在重要渔业海域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内禁止围填海、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在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育幼期禁止进行水下爆破和施工,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要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管理。

四、相容性分析

(一)核电与规划的相容性问题

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在核动力厂厂址选择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城市或工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域环境功能区划之间的相容性,尤其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二)核电与旅游的相容性问题

根据国内有关标准和规定,核电与旅游是非此即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人口密集场所”。 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在核动力厂厂址选择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城市或工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域环境功能区划之间的相容性,尤其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必须在核动力厂周围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非居住区不得小于500米,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km”“规划限制区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相邻的区域。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三)核电与生态红线的相容性问题

《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16]152号文发布)第十六条规定: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类别。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采取论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修改后形成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2017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所列基础设施(见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一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铁路网、公路网、水运体系、机场布局体系、管道运输网络)、水利基础设施(江河湖库防洪抗旱设施、农村水利设施、水资源配置工程)、环保基础设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2020年6月,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认定的通知》。根据规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是指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琼府办〔2016〕239号)里明确列出的公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和防洪、供水设施、重要生态修复等民生项目类别,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达到一定的设计深度,并且项目总投资不低于本年度省重点项目遴选标准,具体投资额度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发展实际情况确定的项目。认定标准:1.项目建设确有需要且紧迫,其功能在短期内无其他工程或技术可替代;2.项目的建设方案实施范围拟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无其他建设方案进行替代,或其他替代方案投资超出拟实施方案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投资的3倍及以上;3.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编制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外建设比选方案,科学、客观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唯一性、紧迫性、不可替代性、成本问题等进行充分论证,对拟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的内容和规模提出必要和充分的理由,形成专题论证报告;4.项目应完成相关前期工作,一年内可开工建设;5.项目实施不得超出区域内资源利用上限,不得对区域环境功能造成破坏。

五、边境因素及公众参与

此外,广西白龙核电项目距离越南仅约20公里,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吴宗鑫透露:”当初红沙项目获批,也是考虑到越南边界的问题,红沙离越南边界远。如果越南提出不同意见,你到底建不建、停不停,很棘手。并非国防安全的问题,主要考虑可能有事故。” 相比于秦山、大亚湾、福清等核电基地——在同一地区由相同的一家公司建设的模式对比,中广核与中电投在防城港的斗法,采取了不同的核电技术,核反应堆工程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周永茂透露:“假如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和单位,这个矛盾、问题就多了,因为有不同的核电站堆型机组,管理上有比较大的问题,不同的单位、不同的部门,建在同一个地方,要去搞两种不同的机型,国家层面也不会同意这种做法。”

2015年1月,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联合下发《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声明中强调须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各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工程和服务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应共同遵守和践行政策声明中的态度、立场和原则,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声明中首次提及“创建和谐的公共关系”,要求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科普宣传等各种沟通形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决策层和管理层应以开放的心态多渠道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并妥善对待和处理利益相关者的各项诉求。

《核安全法》已确定2016年年中送交全国人大讨论,保证公众参与核电站规划和审批被写入《核安全法》。能源局人士称,“公众不同意,核电站肯定不会建”。“还有环评和安全评价,都要公示征求大家意见。” 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总工程师冯建平表示,“以前也都有,但是现在更加明确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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